

为切实做好农作物秸秆禁烧事情,有效防治大气污染,改善大气情况质量,坚决打赢蓝天守卫战,凭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》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治理处分法》《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》等有关划定,县政府决定在全县规模内继续全面禁止露天燃烧农作物秸秆,特通告如下:
一、在全县规模内全面禁止露天燃烧农作物秸秆,任何单位和个人任何时间均不得露天燃烧农作物秸秆。
二、各乡镇人民政府对本乡镇秸秆禁烧事情负总责,要增强对秸秆禁烧事情的组织领导,建立以乡镇、行政村(社区)、村民组为网格单位的多条理网格化治理体系,层层落实事情责任,做好辖区内的秸秆禁烧事情,积极支持勉励宽大农户开展秸秆综合利用。各村民组要全面开展群众性的秸秆禁烧事情。
三、对违反本通告划定,有露天燃烧秸秆行为的,乡镇事情人员应当立即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。情节严重的,依照相关执规律则处分。因燃烧秸秆引起火灾致人重伤、死亡或者公私工业遭受重大损失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
四、故意燃烧他人农作物秸秆,造成工业损失的,由公安机关凭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治理处分法》第四十九条之划定处分。
五、县、乡镇层层派出督查组,实行24小时巡查,积极做好秸秆禁烧宣传事情,实时曝光秸秆禁烧行为。对因事情不力、失职渎职,造成大面积秸秆禁烧的有关责任人,将视情节依法依规给予处理。
六、阻碍国家机关事情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,由公安机关凭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治理处分法》第五十条之划定处分,组成犯法的,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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